
山東發布136號文過渡期文件,明確531后新能源電價結算方式
5月30日,山東省發改委、山東省能源局、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聯合印發《關于做好2025年電力市場平穩銜接過渡有關工作的通知》,就6月1日至開始執行機制電價時間段的新能源項目給出有關要求。
根據文件,5月31日前全容量并網的新能源項目劃分為存量項目,6月1日及之后全容量并網的為增量項目。
明確全容量并網時間,以項目首次并網時間為準,其中,風電、集中式光伏和 10 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項目,為電網企業發電設備啟動試運票中標注的“開工時間”;10 千伏(不含)以下低壓分布式光伏項目,為電網企業現場驗收調試并網時間。
在具體的參與市場交易方面,存量項目(含配建儲能)按照現行電力市場規則規定執行;增量項目(含配建儲能)在機制電價執行前,按規定參與中長期交易(含綠電交易),按現行電力市場規則全電量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。
機制電價執行后,參照存量項目模式,將機制電量部分暫視為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(α非市場%取為競得機制電量比例,未取得機制電量時取 0,下同),匹配至居民、農業等保障性電量,執行機制電價。
分布式光伏:存量項目參與市場及結算方式,按照現行電力市場規則及相關政策文件執行;增量項目可獨立報量報價或通過聚合方式報量報價參與市場,也可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
需要強調的是,分布式光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的增量項目,將機制電量部分暫視為未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上網電量(其中“自用有余”分布式光伏結算機制電量=競得機制電量-自發自用電量,結算機制電量為負值時取 0)。
另外,存量項目持有過過渡期間或以后省內中長期合約的,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。增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開始時間前的調試期執行調試期價格,機制電價執行開始時間另行規定。
具體見下: